松阳县青少年宫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松阳县青少年宫,以下简称青少年宫。 青少年宫住所为松阳县西屏街道白露岭29号。 第三条 青少年宫是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由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松阳县委员会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青少年宫的开办资金为505万元,由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松阳县委员会出资。 第五条 青少年宫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负责组织青少年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开展青少年科技体育、文化艺术、游艺娱乐、社会实践和劳动实践等校外活动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县少先队组织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承担校外少先队组织和各类青少年校外社团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国内外青少年交流活动;开展校外教育文化理论研究工作,组织辅导员培训;提供基层校外活动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 青少年宫的行业管理部门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松阳县委员会。 第七条 青少年宫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松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青少年宫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青少年宫“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松阳县委员会的权利: (一)提出青少年宫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青少年宫主任; (三)审核青少年宫章程草案; (四)监督青少年宫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监督青少年宫日常业务和党建等工作的开展情况;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松阳县委员会(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青少年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青少年宫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青少年宫提供稳定增长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青少年宫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青少年宫发展; (四)推动青少年宫的点位布置,增强校外服务覆盖面; (五)支持青少年宫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聘任教职工,实施奖惩;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松阳县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青少年宫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青少年宫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青少年宫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一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青少年宫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会议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青少年宫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青少年宫宗旨,维护青少年宫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热爱校外教育,用心服务、教育未成年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青少年宫党组织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青少年宫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青少年宫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青少年宫党组织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青少年宫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六条 青少年宫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青少年宫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青少年宫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青少年宫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 青少年宫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青少年宫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青少年宫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青少年宫建设、发展规划;贯彻上级决策;机构编制设置;教师招聘和重大人事劳资事项;事故和资产处置;大额经费支出;职称和评优评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或调配干部等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相关人员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相关科室审核把关,向主任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二)主任确定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 (三)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初步形成统一意见,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政务公开方式; (四)征求意见,并做好意见汇总、反馈; (五)召开主任办公会进行集体研究,按照民主集中制做出决定。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青少年宫教职工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青少年宫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 青少年宫按规定设置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六条 青少年宫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青少年宫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青少年宫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大会定期举行,由负责人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教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关于青少年宫年度工作情况、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青少年宫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绩效、年度考核等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干部; (四)支持主任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反映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上的问题。 (五)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青少年宫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职工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青少年宫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青少年宫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教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青少年宫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青少年宫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青少年宫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青少年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青少年宫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青少年宫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青少年宫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青少年宫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青少年宫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青少年宫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青少年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和省、市、县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青少年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条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青少年宫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是青少年宫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青少年宫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青少年宫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松阳县青少年宫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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