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又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对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作出规定。
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到如今的民法总则,一字之变,背后则是立法理念和制度的创新发展。那么,民法总则相较于民法通则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哪些变化?我们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民法总则宣传周 跟着小编学民法啦! 赶紧拿出小本本吧!
确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按照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也就是说,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则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承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可实现与其出生后自然人个体民事权利能力的有效衔接,尤其环境污染、医疗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显现需要很长时间。比如胎儿在发育期间受环境污染影响的,出生后可提起索赔。
“小大人”门槛从十岁降至八岁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民法通则的“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年龄标准的调低,在更早地肯定未成年人自主意识的同时,法律对其自身注意和辨控能力、其监护人及社会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比如一个9岁大的孩子如果在学校受伤,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时采取过错推定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时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民法总则实施后,法院审理案件时就会考虑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调低的规定,适用与此前不同的举证规则。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年龄标准有所调整,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标准并没有变化。
民法通则规定,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而民法总则则指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此外,民法总则还完善了撤销监护制度,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新监护人。
近年来,在留守儿童群体发生的伤亡及性侵刑事案件、意外伤亡甚至自杀自残等极端事件多次发生,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并引发对我国既有监护制度不完善的讨论和反思。此次相关立法正是充分回应社会关切,构建起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民法总则明确并强调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第一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不称职的父母,应该被“解雇”。实践中发生的有关儿童伤亡及虐童等恶性事件,无不与父母监护缺失甚至极个别父母根本不履行监护职责并不法侵害未成年子女等直接相关。在完善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及恢复制度方面,总则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当然,如果被“解雇”的监护人改过自新,经其重新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不过,有的监护人因其行为极端恶劣,民法总则还构建起永久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威慑机制,即因“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而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不得再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未成年人遭性侵18岁后仍可追诉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青少年在未成年时期遭遇了性侵害,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
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充分听取社会呼声,对性侵案件诉讼时效做了更为特殊的规定,即其诉讼时效的计算自受害人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而一般则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不过,需要提醒未成年人及其家长,性侵案件维权要注意及时性及证据意识。不应形成对上述规定的误解,即性侵案件发生后非要拖到受害者成年后才可维权。
|